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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三水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拓展招商引资渠道,激励社会各界为工业园区招商引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1. 凡是引荐外国投资者(含外国投资部分股权占25%以上的中外合资企业)到工业园区内进行投资,并对其投资行为直接履行联系、介绍、咨询等职责的单位或个人(简称引资中介人,下同)均属奖励对象。引荐香港、澳门或台湾投资者到工业园区进行项目投资的,不属于本条奖励范围,只能纳入内资类;

2. 凡是引荐上一年度的中国500强企业到工业区内进行投资的引资中介人;

3. 凡是引荐国内、国外上市公司到工业园区内进行投资的引资中介人;

4. 凡是引荐园区重点发展的四大产业(汽车零部件、医疗器械、电子电器、自动化机械及设备)且投资额达到一定标准的项目到工业园区进行投资的引资中介人,其中自动化机械及设备制造产业项目投资额须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医疗器械制造产业项目、电子电器制造产业项目及汽车零部件制造产业项目投资额须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上述引荐项目必须在三水区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其投资方式可为购地、租地或租厂房,但租地或租厂房的租赁期必须在五年或以上。

第三条  奖励标准

1. 引进外资项目。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0.15%的比例予以奖励;引进项目注册资本在210~500万美元(含210万美元),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0.3%的比例予以奖励;引进项目注册资本在500~12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0.5%的比例予以奖励;引进项目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含1200万美元),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0.8%的比例予以奖励。

    2. 引进内资项目。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0.15%的比例予以奖励;引进项目注册资本在500 ~10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0.3%的比例予以奖励;引进项目注册资本在1000~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0.5%的比例予以奖励;引进项目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0.8%的比例予以奖励。

3. 所引进项目投资额特别大,或产业带动效应重大的,奖励标准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另行议定。

第四条  奖励金核发

1. 引资中介人所引进的项目必须是在其引进到工业园区前,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部门没有接触过的。工业园区管委会招商局自接触项目开始,即应办理项目引荐登记,同时确认引资中介人。

2. 引资中介人在引进项目完成企业设立登记手续后,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招商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由引资中介人签字或签章的奖励审批表;

2)引资中介人身份证明;

3)投资人出具的引资中介人确认书;

4)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资项目);

6)验资报告复印件;

7)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工业园区管委会招商局在收到引资中介人提交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备案登记情况及项目引进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向工业园区管委会申报。

4. 工业园区管委会收到申报后,在一个月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

5. 引资中介人的奖金,内资直接以人民币支付,外资按批准奖励当天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支付。

6. 奖励金在引进项目正式投产后一个月内发放。

第五条 引资中介人在领取奖励金时应在三水税务部门依法纳税。

第六条 如发现虚假引荐,虚报引资款等欺骗行为的,工业园区管委会招商局将依法追回奖励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工业园区所属工作人员职责范围内的招商引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八条 本办法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实施期限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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