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吸引外来投资,增强我区经济实力和综合实力,经区党委、管委会研究,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凡在我区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对投资我区的工业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实行特殊政策。规模越大,优惠越多,直至零地价。
第三条:对大中型企业(投资3000万元以上)、劳动密集型企业(1000人就业以上)、高科技企业(省级以上认定)、高产值企业(年产值1亿元以上),由投产之日起,迳口区留成该企业所得税份额可补贴企业二年,减半补贴企业三年,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环保整治。
第四条:根据佛山市政府特批我区的户籍政策,对落户我区的投资者、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技术骨干,符合入户条件的,给予办理入户我区户口的手续,免收增容费。
第五条:外来投资者、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技术骨干子女入读我区中、小学校,享受与区内户籍人员同等待遇。
第六条:凡到我区投资的项目,由招商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第七条:对投资者原则上只收税不收费,国家规定的卫生清洁费、治安费等除外,属区内应收企业管理费等全免。
第八条:本办法从 二OO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试行一年。本优惠办法由区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佛山市三水区迳口华侨经济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加快我区经济发展,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1、凡为我区成功引入的工业项目,符合我区规划、环保要求,有利于增加我区税收、就业和带动相关行业发展的,均给予引荐人(含单位、中介公司、个人)奖励。
2、经济区机关各部门工作人员均可享受本办法的奖励。
二、奖励的确认
实际引进的资金、设备到位后,引资人申报奖励资格,须由区招商办公室出具书面证明。具体条件是:
1、引进的投资金额,以企业投产后第一个月底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数额为准。
2、引进的项目,须经区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符合规划、环保等要求。
3、引资受奖的起算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总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引进企业必须是在佛山市三水区进行工商注册,并在经济区税务部门纳税。
5、具备上述条件的引资人,在企业投产半年后向区招商办公室申报评定审批。区招商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核实,提出奖励方案,经区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三、奖励标准
成功引入的工业项目投产半年后,符合以上条件的一次性给予引荐人按企业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的5‰奖励。(固定资产总投资额参考注册资本和我区对其固定资产投入的评估额)。
四、奖金的兑付
由经济区管委会负责兑现奖金。
五、获奖者须在经济区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本办法自二OO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试行一年。本奖励办法由区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二00四年三月十五日